(2017)陕083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杜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杜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安路1号。被执行人杜某,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田山渠村。被执行人安某,女,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田山渠村。本院在执行霍某某与杜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只有银行存款2133元本院已依法予以网络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