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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广山、胡玉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山,胡玉静,彭林,青岛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杜广山,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胡玉静,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彭林,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嘉义路16号4栋西户。法定代表人胡玉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广山与被执行人胡玉静、彭林、青岛凯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车辆和工商等部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