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于波文与霍连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波文,霍连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568号原告:于波文,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于洋,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原告之子)。诉讼委托代理人:栾毅,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被告:霍连贵,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文彬,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原告于波文与被告霍连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中,原告于波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波文负担。审 判 长 宋彦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花人民陪审员 郞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京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