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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与芜湖宏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芜湖宏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003号原告: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广梅,机构代码:91340200754850909F被告:芜湖宏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区原红旗机床厂厂房,法定代表人:吴开贵,机构代码:913402006910621116原告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诉被告芜湖宏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红星工业园服务中心撤诉。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