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334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铁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华国,该公司经理。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12月11日至2002年11月20日,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7.3125‰,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计收利息。被告以本单位财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因被告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偿付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3计收利息,直至本清息止;2、原告对被告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