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梦园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析材,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程先德,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曾先齐,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住所地,江安县。投资人马立恒,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江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将抵押物办公楼2345.30平方米、伙食团用房432.60平方米、工具房1317.14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面积4343平方米、发酵窖池156口、污水处理厂房300平方米、厂房大门50平方米、厂房内已经硬化和未硬化的所有空坝等作价1600万元抵偿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的借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在处理整个梦园酒厂的资产时双方另行结算;二、如果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在三年内将借款本金1600万元偿还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则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将上述抵偿财产退还四川省宜宾梦园酒厂。三、申请执行人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生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刘析材、程先德、曾先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