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会羊与被申请人齐鹏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羊,齐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74号申请人:赵会羊。被申请人:齐鹏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会羊与被申请人齐鹏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会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鹏涛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安路9号1幢219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56357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7643号民事裁定,已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并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7643号移转函,移转执行部门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齐鹏涛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安路9号1幢219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56357号),期限为1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