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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姚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姚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07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意达综合楼一至三层。负责人:边松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全民,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鹏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姚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回对被告姚鹏飞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姚鹏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467.5元。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