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3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桑园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桑园村。本院在执行庞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631**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进行布控,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3090元,现给申请执行人全部兑现完毕,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