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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金林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林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金林,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小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金林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许金林在上饶县石人乡洋潭村山路的一桥洞下,偶遇被害人陈某1(女,2008年12月25日出生)和陈某2雯上学途经此地。被告人许金林伸开双手拦住两人,陈某2雯趁机逃脱。被告人许金林就用左手拦住陈某1,右手伸进陈某1的内裤摸陈某1的生殖器,后被陈某1挣脱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林为追求心理刺激,强行将年仅9岁的幼女拦住,实施触摸被害人生殖器的淫秽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金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金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