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80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县景亿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城东安陵工业区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997814XD。法定代表人:彭红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滕州市机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5622365XE。组织机构代码:05622365X。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景县景亿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对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景县景亿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县景亿环保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00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