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与卓某、伍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卓某,伍某1,林某1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670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190号。负责人:何自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卓某,男,2003年1月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理人:冷某(系被告卓某母亲),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之,男,1944年6月2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伍某1,男,2002年5月2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理人:伍某2(系被告伍某1父亲),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告伍某1母亲),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先华,男,1948年5月1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林某1,男,2002年12月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法定代理人:林某2(系被告林某1父亲),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与被告卓某、伍某1、林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保险公司已按约履行理赔义务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566.00元减半收取1078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郑伯秋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