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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你往与李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你往,李承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949号原告:王你往,女,1975年7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李承方,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王你往与被告李承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你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你往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你往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你往负担。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