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泾某与崇某、马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某,崇信县嘉乐迪休闲娱乐会所,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3执90号申请执行人:泾某,住址:泾川县北新街回中饭店楼下。负责人:张永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崇信县嘉乐迪休闲娱乐会所,住址:崇信县城新西街。负责人:张桔红,该娱乐会所经营人。被执行人:马某,住崇信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泾某诉崇信县嘉乐迪休闲娱乐会所、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8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崇信县嘉乐迪休闲娱乐会所、马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泾某案件款60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1元、执行费801.50元,以上总计61552.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