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崇全、周晓燕与李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全,周晓燕,李德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19号原告:刘崇全,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周晓燕,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德群,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刘崇全、周晓燕与被告李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崇全、周晓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崇全、周晓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