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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崇全、周晓燕与李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崇全,周晓燕,李德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19号原告:刘崇全,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周晓燕,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德群,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刘崇全、周晓燕与被告李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崇全、周晓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崇全、周晓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