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尧力与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力,赵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632号原告:王尧力,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赵海林,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尧力与被告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赵海林立即归还给原告王尧力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海林承担。本案受理后,因被告赵海林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海林于2016年12月24日向原告王尧力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海林于2017年1月14日向原告王尧力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共计30000元整,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尧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勤雷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人民陪审员 赵春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