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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陶万胜、朱红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万胜,朱红军,喻传东,石传兵,龙虚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万胜,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军,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审被告:喻传东,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审被告:石传兵,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审被告:龙虚国,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陶万胜因与被上诉人朱红军、原审被告喻传东、石传兵、龙虚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2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陶万胜上诉称:被上诉人朱红军在一审期间并未提交相关合同证明,证明上诉人同意支付朱红军的赔偿款,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审被告喻传东、石传兵、龙虚国住所地为安徽省广德县,现朱红军选择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陶万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征审判员 陆建军审判员 王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