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发与被告周丽维定金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发,周丽维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013号原告:陈洪发,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周丽维,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陈洪发与被告周丽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洪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陈洪发负担。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