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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发与被告周丽维定金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发,周丽维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013号原告:陈洪发,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周丽维,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陈洪发与被告周丽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洪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陈洪发负担。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