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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汉文与邱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汉文,邱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255号原告:郭汉文,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邱映雪,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郭汉文与被告邱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汉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郭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