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汉文与邱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汉文,邱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255号原告:郭汉文,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告:邱映雪,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郭汉文与被告邱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汉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郭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