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巧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530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巧艳,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专科文化,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站派出所抓获,2017年2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贾永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巧艳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巧艳及其辩护人贾永平、靳文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4年,被告人宋巧艳经他人介绍,虚构可以为汤阴县人张某1女儿张某2办理河南大学研究生入学手续的事实,骗取张某1及张某2信任,将张某2安排在河南大学附近租住的宿舍,以手续费、学费、住宿费等名义,诈骗张某1及张某2共计71600元。至案发,宋巧艳并未为张某2成功办理研究生入学手续,张某2也没有获取毕业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巧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宋巧艳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巧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1、案发前,宋巧艳已经退还中间人5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1600元;2、宋巧艳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被害人明知所需利益违法,存在过错。综上,宋巧艳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宋巧艳经他人介绍,虚构可以为汤阴县居民张某1女儿张某2办理河南大学研究生入学手续的事实,骗取张某1及张某2信任,将张某2安排在河南大学附近租住的宿舍,以手续费、学费、住宿费等名义,诈骗张某1及张某2共计71600元。至案发,宋巧艳并未为张某2办理好研究生入学手续,张某2也没有获取毕业证。另查明,宋巧艳及他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庭审后宋巧艳家属退缴违法所得21600元。再查明,宋巧艳于2017年2月2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7年2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巧艳的户籍信息。2.短信分析报告及短信内容、银行交易凭证及转账说明、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及光盘。3.郑州铁路公安处新郑站派出所出具的羁押证明及抓获经过,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许某的证言:2011年,我负责漯河食品职业学院在汤阴县的招生工作,高某是我们在汤阴的招生代表。一天,高某说他一个亲戚老张的女儿张某2没有考上研究生,问我有啥门路花钱能上研究生,我说可以问一下。后来我和妻子赵某找到宋巧艳,宋巧艳说可以办理上河大的研究生,需要4、5万元跑关系的钱,我就给高某说可以办理,但需要65000元,收到钱后我给宋巧艳转账4、5万元,多出的钱我和赵某得了,到了9月份,宋巧艳说可以入学了,我和赵某领着张某2到河大附近的一个小旅社,安排她住下,我们按照宋巧艳说的转告张某2说已经办成入学手续,但学校没有宿舍,我们就走了。宋巧艳还让我们每年收张某27200元的学费,这个钱转给宋巧艳了。后来张某2、高玉明一直问为啥没有学籍,也不见导师和同学,不发教材,不正常上课,我们就问宋巧艳,她一直推说正在办理,我们就转告给张某2、高某,这样一直拖了两三年,最后也没有办成研究生。我们一直要她退钱,她退了5万元,说赵梦瑶催的紧让我们退给赵梦瑶,后来她知道张某2的父亲报案了,又让我们把这5万元退给了张某2。5.证人赵某的证言:2011年我丈夫许某说高某的亲戚叫张某2,没考上研究生,问有啥办法能上研究生。我和许某就找到宋巧艳,当时她在林州市开着招生办公室,负责往大学里招生,给她说了一下张某2的情况,她说可以办成这个事,只要交钱就能办河南大学研究生,而且有毕业证,网上也能查学籍。高某把钱转过来,我们给宋巧艳分两次转过去,之后宋巧艳说张某2可以入学了,让我和许某领着张某2到河南大学新校区安排入学,见到宋巧艳后,把张某2交给宋巧艳安排入学的事,我们就走了。后来每年宋巧艳还收张某27200元的学费,共三年。张某2给我联系说没法上课也没导师和教材,我问宋巧艳,她说正在办,但最后也没办成,宋巧艳说安排张某2入学的事就是一个骗局。2016年初宋巧艳退给我5万元,说谁要的紧就先把钱给谁,许某被抓后这些钱退给张某2了。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张某1找其办理张某2上研究生的事,其又找到许某办理,将张某1给的钱转给许某夫妇,但最后也没有办成的情况。7.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1年张某1找高某办理张某2上研究生的事,高某说许某可以办成,网上可以查询,还有毕业证、学位证,给了高某64000元好处费,高某把钱转给了许某,每年交7200元的学费,转给了赵某。赵某安排张某2在河南大学附近出租房住了两年左右,一直没有办理入学手续,也没有毕业证、学位证。许某通过郑水泉退赔其经济损失的情况。8.被告人宋巧艳的供述:2011年的时候,赵某问我是否可以办理研究生入学的事,我说可以,需要5万元钱,但当时我心里没谱,心想如果办成了正好,办不成我再把钱退给她。我收到5万元钱后就打听了打听,根本办理不成,开学时,我还没有找到人能办理,当时想着面子,就先安排张某2在学校附近学习,我再慢点给她找人,后来我也打听过,但这事不好办,我也办不成。之后,我每年让张某2交1200元住宿费和6000元学费,这个钱不是交到学校,是让张某2更加相信我们能办成,但最后也没有给张某2办成这个事。到了2016年3、4月份,我感觉实在办不下来了,就把5万元退给了赵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巧艳虚构能够办理研究生入学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716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巧艳及他人能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退缴违法所得,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宋巧艳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1600元,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宋巧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71600元,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诈骗罪,之后退赃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综合宋巧艳的犯罪金额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巧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沈海宝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