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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3560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560号原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1-33层。法定代表人:吕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桔,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7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玉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芬、张琳,该公司部门经理。原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上诉。2017年8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芬、张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24930.30元;2、要求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签订《联营销售专柜合同》1份,合同约定:其于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间在被告经营场所设柜销售“曼妮芬”内衣,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被告扣除各项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原告;销售额以月为单位按被告提供的营业小票计算,回款金额按被告提供的“供应商结算单”结算。合同签订后,其在被告商场设柜销售了内衣,但被告收款扣除各项费用后未向其支付最后3个月的剩余货款124930.30元。另,其向被告支付了质量保证金5000元,现合同期限已届满,且其已撤柜,该款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民事责任。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及未付原告货款金额、未退原告质量保证金金额无异议。但原告尚未向其支付2017年3月经营期间的各项费用300.81元,该款应在其支付原告货款中扣除。庭审中,原告同意在被告应付其货款中扣除300.81元费用。由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124629.49元。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承认原告所称的基本事实及未付原告货款金额、未退原告质量保证金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应付原告货款124629.49元,应退还原告质量保证金5000元,被告应当及时支付与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华琨新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4629.49元,退还质量保证金5000元,合计129629.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