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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字第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贺红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贺红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字第5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辉,行长。被执行人贺红选,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贺红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贺红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740774.14元。被执行人贺红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字第59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伟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