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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祁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某,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祁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返还购房款236759元(含大修基金794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1681.8元,赔偿装修损失30000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13675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且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122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