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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有寿与郭有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寿,郭有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444号之一原告:郭有寿,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湟源县。被告:郭有风,女,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湟源县。原告郭有寿与被告郭有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有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有寿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郭有寿负担。审 判 长 ���宏武审 判 员 周   毛人民陪审员 张 文 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