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樊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樊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4110号原告:陈某,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樊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于某,女,1979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原告陈某与被告樊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截至2017年8月9日利息6069元,本息合计46069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1分5厘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樊某与被告于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8日、2017年5月1日,被告樊某分别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15000元和15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每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被告樊某未作答辩。被告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樊某与被告于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8日、2017年5月1日,被告樊某分别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15000元和15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每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6069元(截至2017年8月9日),本息合计46069元,并至借款还清为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审理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樊某签名的借据三枚和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樊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樊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于某应当对与被告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某、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6069元(截至2017年8月9日),本息合计46069元,并自2017年8月10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86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