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海峰与陈艳艳、柳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海峰,陈艳艳,柳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696号原告:毕海峰,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陈艳艳,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柳志刚,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毕海峰诉被告陈艳艳、柳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由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利息72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