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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105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襄汾县古城镇北街村村民。被告:高某,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襄汾县古城镇北街村村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3日向刘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刘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