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中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表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201室。法定代表人:邰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表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官港水上俱乐部南部。法定代表人:刘桐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港琦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西部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7339810.65元、利息250000元、案件受理费7068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85061元,以及上述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营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