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吕海波与陈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波,陈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3民初647号原告:吕海波,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伟,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吕海波与被告陈宏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宏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海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3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彩票店,被告多次自原告处购买彩票欠款16300元,2016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案经公告送达,陈宏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内容为:“欠吕海波壹万陆仟叁佰元(16300.00)。3个月内还清。陈宏伟2016.10.3”。上述款项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宏伟欠原告163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付款义务。原告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彩票欠款163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宏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项如下:被告陈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吕海波彩票欠款16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8元,由被告陈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