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2680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缺席)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26666.64元,此后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11月23向原告杨某之夫郭波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年40000元,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1月1日,原告杨某之夫郭波因故去世。被告王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息50000元,并重新向原告杨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2015年11月23日借据复印件一张、2016年11月16日借据一张。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3日被告王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杨某之夫郭波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年40000元,借期一年,并向原告杨某之夫郭波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1月1日,原告杨某之夫郭波因故去世。2016年11月16日被告王某重新向原告杨某出具了借款本息合计为240000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被告王某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分三次返还借款。借条上虽未注明利息约定,但被告王某承认下欠190000元的利息按照其与原告杨某丈夫郭波生前借款的利率计算。2016年11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返还借款50000元,下剩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发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24594.44元(2016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本息共计214594.44元。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关 静书 记 员 姚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