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官丰文、廖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3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官丰文,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家妹,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官庆步,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家友,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官丰文、廖家妹、官庆步、廖家友、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官丰文、廖家妹、官庆步、廖家友、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官丰文、廖家妹、官庆步、廖家友、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官丰文、廖家妹、官庆步、廖家友、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官丰文、廖家妹、官庆步、廖家友、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