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林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某某未履行义务,林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某某支付案款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陈某某所在的社区,发现其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案款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