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被申请人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02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法定代表人黄**,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韩*,男,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崔**,女,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社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2017年6月28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6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崔**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传票》,并于2017年7月18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委托代理韩*、张**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2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四化建公司花板桥地段改造项目为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随后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岳阳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岳阳市规划局划定了四化建公司花板桥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红线。2015年9月30日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选择。2016年1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作出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私有住宅产权调换(期房)选房细则。被申请人崔**的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3520**,登记面积82.24平方米,经岳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地测绘,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5.07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82.42平方米,阳台2.65平方米。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表明该房地产主体评估单价为4178元/平方米,总价为355422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60895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120天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对被申请人崔**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决定书载明:一、对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四化建社区被征收人崔**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岳阳方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一)房屋主体补偿人民币355422元;(二)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人民币60895元;(三)搬迁补助人民币2500元;(四)临时安置补助人民币6842元。上述四项合计为人民币425659元,全部存储于建行花板桥分理处。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等按照《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过渡期内按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动搬迁。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对被申请人崔**作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崔**在十日内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腾空移交义务。催告期满,被申请人崔**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湘06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认为,岳阳楼区四化建公司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岳阳市及岳阳楼区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大工程,经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准,其社会公益性明显。岳阳市岳阳楼区****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逐次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行政程序充分正当;该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搬出房屋腾出土地,严重影响旧城改造的项目建设,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岳阳市岳阳楼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雅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