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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特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霞英与王大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特389号申请人王霞英,女,1952年7月2日出生,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霞英申请宣告王大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大利,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化工物品运输公司一厂退休工人,住本市东城,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申请人王霞英述称,被申请人王大利2015年患脑梗死,目前意识不清、不能正常语言表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王霞英依法申请宣告王大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王大利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京安精鉴[2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大利临床诊断1、精神发育迟滞,2、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大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