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银香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香,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王银香,女,汉族,住陕西省麟游县。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号*号楼*层*号。申请执行人王银香与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其租赁费14338.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的14338.4元租赁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