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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志锁与孙小梅、韩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锁,孙小梅,韩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锁,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孙小梅,女,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联系。被执行人韩周春,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吴志锁与被执行人孙小梅、韩周春及许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6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本金97950元,执行费136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志锁与被执行人孙小梅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小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志锁本息合计100000元,其中50000元已给付,余款50000元分期履行:字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500元,直至50000元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孙小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志锁仍按原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锁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