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云宏与康世华、朱增龙、康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宏,康世华,朱增龙,康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云宏,男,汉族。被执行人康世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增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康平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8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康世华名下位于榆林高新区建华路南北星路西景苑商住小区6幢3单元6层601号(房产证明号:030885)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思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