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冯思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思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思齐,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思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思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冯思齐五次去到花都区新华街五华直街6-6号家某通便利店,利用其黑色挎包盗窃零食、饮料。2017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冯思齐又去到上述地点,窃得阿萨姆奶茶1瓶、美之源果粒奶优1瓶(经鉴定,共价值8元)。同日晚,被告人冯思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窃得贤哥牌酱香豆干6包、薯脆牌薯片2包(经鉴定,共价值10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抓获,现场起获上述阿萨姆奶茶1瓶、美之源果粒奶优1瓶、贤哥牌酱香豆干6包、薯脆牌薯片2包(均已发还被害人)以及作案工具黑色挎包1个。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冯思齐如实供述、盗窃七次、数额为18元等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冯思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思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思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思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挎包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