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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磊、高华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磊,高华友,洛阳鹏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汉族,1984年4月6日生,住山西省侯马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华友,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震,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洛阳鹏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内后广场。法定代表人:聂丑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磊因与上诉人高华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上诉人李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麻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