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征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76号张征会:你因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刑终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以“其无帮助伪造证据的故意和行为,要求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其无帮助伪造证据的故意和行为,要求改判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涉案房产座落于徐州市沛县,你采取虚构原、被告方存在债务关系并约定以房抵债的还款协议书,以丰县人郝敬伟为涉案担保人,并约定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名,规避沛县人民法院管辖,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为甄文贤、姚俊太间有产权争议的房产办理房产证目的的犯罪事实,有你的供述及虚构的原、被告方当事人甄文贤、姚俊太的证言及被虚构的担保人郝敬伟的证言、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