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冬梅与任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梅,任玉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7号原告:郑冬梅,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三红被告:任玉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冬梅诉被告任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冬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冬梅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冬梅撤回对被告任玉树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9462元,减半收取9731元,由原告郑冬梅承担。审 判 长 昝 东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