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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晓静与康侠、熊会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康侠,熊会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248号原告:王晓静,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魏广森,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康侠,女,汉族,195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熊会滨,又名熊会滨,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伊川县。系伊川县金鼎铭居项目部负责人。原告王晓静与被告康侠、熊会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晓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康侠、熊会滨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康侠、熊会滨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晓静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