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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峰、吕宝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峰,吕宝印,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泰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峰,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悦,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宝印,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路东侧劝宝购物广场南10米。法定代表人:张树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国泰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任亚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芬,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峰因与被申请人吕宝印、天津市宝石饲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泰融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昕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