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郝利飞与李卫军、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利飞,李卫军,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650号原告:郝利飞,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军,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北关区。被告: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邺城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中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楼2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26696778(1-1)。法定代表人:卫莲花,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平,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化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919171。法定代表人:牛顺章。原告郝利飞与被告李卫军、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郝利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利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郝利飞负担。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