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某锋、文某、邵某咸与邵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锋,文某,邵某咸,邵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邵某锋,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申请执行人:文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系申请执行人邵某锋之妻。申请执行人:邵某咸,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系申请执行人邵某锋之孙。法定代理人:邵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系申请执行人邵某咸之父。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邵某锋、文某、邵某咸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某锋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