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杰与孙立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孙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2号申请人:刘杰,男,4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孙立新,男,27岁,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刘杰与被申请人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