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文建、凡才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建,凡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建,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凡才珍,女,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杨文建与凡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启尧于2017年2月28日以本院作出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文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1848元。2017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凡才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3月1日,本院向银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凡才珍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15日,本院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凡���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文建送达了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杨文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凡才珍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凡才珍无房产。2017年8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文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喻 平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