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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红与谷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谷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3民初4872号原告李红,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谷虎强,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红与被告谷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诉称,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需要,分别于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2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20000元。被告谷虎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谷虎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在4月20日的聊天记录中被告谷虎强称:“同学有打电话给我要钱,我给你发个银行卡号,先借你的钱用用吧,晚上回家我给你打个借条”,“一万八或者二万都行,我把车贷一块还上”,“62×××10谷虎强,农行卡,往卡里转吧,我卡是跟微信绑定的”。另,原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及汇款单,欲证明其从中国建设银行提取现金20000元后到中国农业银行将该20000元存至被告谷虎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单上收款账号为:62×××10,户名:谷虎强,金额20000元,存款人为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以偿还同学欠款和偿还车贷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谷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因原告李红诉讼请求减少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300元,由被告谷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丰文审 判 员  李培亮人民陪审员  刘新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