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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良秀与饶章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良秀,饶章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465号原告:赖良秀,女,194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滔,江西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军,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1:饶章春,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地址:崇义县横水镇腊像路(鸿福苑D栋商住楼)。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北京,该公司法务。原告赖良秀与被告饶章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营销服务部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饶章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良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良秀对被告饶章春撤诉。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