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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玺、黄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莉,张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768号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盈枝。被告黄莉,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玺,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莉、张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蒲 月 微信公众号“”